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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难题如何破解?5年执业律师给出答案

2026.03.276人浏览

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质保金追偿问题,常常让当事人头疼不已。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位在该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陈大磊。他是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拥有5年执业经验,毕业于西财硕士,执业证号为14404202310615951,服务地区为广东,联系地址位于广东省珠海香洲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a区8层803单元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

案件成果:二审完胜,权益终获保障
陈大磊律师曾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2018年,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地坪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于2019年7月26日验收合格,2020年8月完成结算,质保金为139162.16元。质保期届满后,新能源公司以税率调整需扣减质保金、工程未整体验收质保期未届满为由拒不付款。一审法院支持装饰公司核心诉讼请求后,新能源公司不服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判令上诉人支付工程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两被告承担,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终审保障。

办案过程:精准策略,全面抗辩
-固定核心证据,确认付款条件:陈大磊律师紧抓《工程完工验收单》中上诉人盖章确认“工程质量合格”这一关键事实,指出合同未约定“整体验收”为质保期起算条件,且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保期已届满,付款条件成就。同时,以结算评审表、审批表为依据,证明结算总价为终局性约定,上诉人否认结算效力无事实依据。
-针对税差主张,双重抗辩:上诉人以合同约定“税率变动按政策调整”为由,主张扣减税差后仅支付部分质保金。律师提出核心抗辩,一是合同对税率调整方式及税差利益归属约定模糊;二是当事人已按实际税率开具发票,上诉人接受并支付工程款,双方已形成交易习惯,完成税率调整;三是工程结算为终局确认,上诉人在结算近五年后单方主张扣减税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驳斥调税主张,明确结算意义:针对上诉人“工程结算未涉及税率调整,应单独扣减”的上诉理由,律师指出工程结算目的是固定债权债务总额,案涉结算已审定并履行,上诉人现要求扣减无行业惯例支撑,与实际履行行为相悖,法院不应采信。
-坚持利息主张,明确违约责任:虽合同约定质保金无息返还,但质保期届满后上诉人拒不付款构成违约。律师依据相关规定,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

重要经验总结:借鉴思路,维护权益
-工程验收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单经发包方盖章确认质量合格,即视为验收完成。发包方以无合同依据的理由主张质保期顺延,法院不予采信,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税率调整司法认定:合同仅约定税率变动需调整但未明确方式,应以双方实际履行行为为准。若承包方按实际税率开具发票、发包方接受并支付工程款,视为双方已完成税率调整,发包方结算后单方主张扣减税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结算终局性:建设工程结算文件经双方审定确认并实际履行,即为工程价款的终局性约定。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在结算后单方变更价款,扣减尾款需提供充分依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像陈大磊律师这样经验丰富、专业过硬的律师,能够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他的这起成功案例,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相信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陈大磊律师将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为更多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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