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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二审完胜!五年执业律师如何保障当事人权益?

2026.03.277人浏览

广东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他就是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陈大磊,拥有西财硕士的高学历,至今已有5年的执业经验。下面就来看看他在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精彩表现。

案件成果:二审完胜保障当事人权益
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陈大磊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取得了全面胜利。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判令上诉人向当事人支付工程质保金139162.16元及自2021年7月27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审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两被告承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终审保障。

办案过程:精准策略全面抗辩
-固定关键证据确认付款条件:紧抓《工程完工验收单》由上诉人盖章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的事实,表明合同未约定“整体验收”为质保期起算条件,且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工程有质量问题,质保期自2019年7月26日起算至2021年7月26日届满,付款条件已成就。同时以结算评审表、审批表为依据,证明结算总价为终局性约定,上诉人已按此支付97%工程款,现否认结算效力无事实依据。
-针对税差调整双重抗辩:上诉人以“税率变动按政策调整”为由主张扣减税差,律师指出合同对调整方式及税差利益归属约定模糊;当事人已按实际税率开具发票,上诉人接受并付款,双方已形成交易习惯完成税率调整;工程结算为终极确认,上诉人结算后单方主张扣减税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驳斥“先结算后调税差”主张:针对上诉人“工程结算未涉及税率调整,应单独扣减”的理由,律师指出工程结算目的是固定债权债务总额,案涉结算已审定并履行,上诉人现要求扣减无行业惯例支撑,与实际履行相悖,法院不应采信。
-坚持逾期付款利息主张:虽合同约定质保金无息返还,但质保期届满后上诉人拒不付款构成违约,律师依据相关规定,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

重要经验总结: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工程验收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单经发包方盖章确认质量合格,即视为验收完成,发包方以无合同依据的理由主张质保期顺延,法院不予采信,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税率调整司法认定:合同仅约定税率变动需调整但未明确方式,应以实际履行行为为准,承包方按实际税率开票、发包方接受付款,视为完成税率调整,发包方结算后单方主张扣减税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结算终局性:建设工程结算文件经双方审定确认并实际履行,即为终局性约定,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结算后单方变更价款,扣减尾款需提供充分依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陈大磊律师凭借5年的执业经验,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从一审到二审全程代理,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以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抗辩,为当事人全额追回工程质保金并主张了逾期付款利息,让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他的成功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建设工程承包方追偿质保金提供了清晰的司法维权路径,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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