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郑小红简介郑小红律师来自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拥有14年的执业经验,其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浙江浙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婚姻家事部副主任。2021年2月,她被评为浙杭优秀律师,2022年4月取得《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证书。郑律师擅长处理婚姻、离婚、继承、遗产纠纷、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法律功底扎实,还注重学习提升。她曾在《法制与社会》上发表专业文章,团队设计的法律服务产品也荣获杭州市律协“法律服务产品”三等奖,并且多次参加各类专业研修培训。重要经验总结在婚姻案件办理中,郑小红律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房产分割方面,二审法院裁判时会考虑夫妻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这一原则虽未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体现,但在审判实践中会有所体现。也就是说,夫妻婚后购置的房产并非一刀切均等分割,而是会综合考量双方购置房产的贡献。同时,因婚姻关系涉及身份关系和情感因素,在代理出资较少的一方(通常是女方)时,应着重陈述该方从其他方面对家庭的贡献,如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等,这需要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有效陈述。夏某遗嘱继承纠纷案详情案件描述夏某(男)有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2012年下半年,夏某父母到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位于某市某区一处价值500万左右的房产公证由夏某继承。2016年2月,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可能知晓了公证遗嘱的存在,夏某父母又手写了一份遗嘱,内容是该房产的一半由夏某继承,另一半由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共同继承。2019年12月夏某母亲去世,2021年3月夏某父亲去世。之后,夏某以及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对涉案房产的继承产生争议,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认为,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的新规定,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办案过程郑小红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确实删除了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本案中手写遗嘱发生在2021年1月1日新法实施之前(2016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当适用旧法,即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考虑到夏某顾及兄妹情分,先进行了诉前调解程序。然而,调解过程中,夏某的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态度坚决,无法接受夏某的适当补偿,坚持要一半房产的继承权,案件只能进入正式审判程序。开庭时,对方律师认为应适用新法,按照最后一份手写遗嘱继承。郑律师在开庭前申请调查令至公证处调取了夏某父母做公证遗嘱时的公证笔录,笔录显示公证人员明确告知两位老人,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案件结果郑律师针对对方提出2016年手写遗嘱才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观点,通过公证笔录证明两位老人做了公证遗嘱后,清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手写遗嘱无法推翻公证遗嘱。2016年手写遗嘱可能是迫于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知晓公证遗嘱后的压力,为平息家庭争端而写。开庭后,对方提出和解,夏某顾及家庭和谐,愿意拿出总计90万对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各补偿30万,房产和银行存款等由夏某继承,最终调解结案。遗嘱继承案件的法律分析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新法删除了原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但在本案中,遗嘱是2016年所立,立遗嘱是法律事实,应适用立遗嘱当时的法律,不能以遗嘱生效为时间节点来确认法律事实。同时,《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因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所以应适用旧法,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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