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质押的股权可以被保全。股权质押并不影响其本身的可保全性。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法院有权对已质押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从法律规定来看,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已质押的股权虽有质押权的存在,但这并不排除司法机关基于法定程序进行保全。当满足保全的法定情形时,法院可通过查封、冻结等方式对已质押股权进行保全。不过,保全措施应遵循法定程序,且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是否会对质押权人的权益造成不当损害等。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有质押权的股权,在实现债权时,质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而保全措施并不当然否定质押权的效力,二者在不同阶段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共同维护着法律关系的平衡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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