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邬玉琼简介邬玉琼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拥有5年执业经验,服务地区为沈阳,联系地址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三街同方大厦B座6层。她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本科学历,是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建设工程、劳动纠纷、公司业务、遗产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介2023年11月3日,内蒙古某运输公司(化名)与沈阳某医美公司(化名)签订《借款协议》,运输公司出借280万元给医美公司,借款期限一年,未约定利息。同日,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化名)与医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化名)签订《合作协议》,高某出资280万元与刘某共同经营煤炭贸易,高某不参与经营,每月获10%固定收益,还可参与超额利润50%分红。协议签订后,运输公司转账280万元给医美公司,医美公司先后支付112万元,剩余168万元未还。2024年9月,医美公司减资未直接通知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医美公司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股东白某(化名)、苏某(化名)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本案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运输公司委托邬玉琼律师参加诉讼,被告医美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白某、苏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两大焦点辩论。原告认为《借款协议》完备,被告支付的是借款利息,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则称是投资合作关系,支付的是投资收益,减资程序合法,股东不应担责。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虽签订两份协议,但原告不参与经营、收取固定收益,不符合投资特征,应认定为借贷关系。不过,原告出借款项源于银行贷款且被告知情,借款协议无效。关于减资,法院认定医美公司程序违法,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最终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与医美公司借贷关系成立,但借款协议无效,医美公司应返还剩余本金168万元。因原告对协议无效有过错且被告知情,利息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减资责任,法院认定医美公司减资程序违法,股东白某、苏某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美公司返还运输公司168万元,白某、苏某在相应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利息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医美公司负担。若被告未按判决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邬玉琼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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