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年限的计算,需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包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劳务派遣等不同用工形式下的工作时间累计。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满足上述相应条件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保障自身权益,用人单位负有相应的签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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