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间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通过直接送达方式的,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及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行政处罚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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