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在特定情形下是有效的。首先,若双方经协商一致,且该约定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比如另一方有足够经济能力保障子女生活所需,那么此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虽基于血缘关系,但在离婚时双方可就抚养费问题进行自主协商。其次,即使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当子女因特殊情况,如重大疾病、教育费用大幅增加等,导致原定抚养费用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时,子女仍有权要求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增加抚养费。这是为了保障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合理需求。再者,若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其作出不支付抚养费的错误约定,受损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约定。总之,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一般有效,但需综合考虑子女权益及具体情况,以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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