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责任归属引深思——刘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解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6月25日,某中学与某体育公司签订了《攀岩项目培训协议》,约定由体育公司对中学学生进行初级攀岩培训和教学。因刘某擅长体育运动,老师挑选其参加此次攀岩培训活动。2021年12月9日17时40分许,刘某在中学体育场馆攀岩时,因未绑安全扣从四米高的地方摔下。中学老师迅速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于2021年12月9日前往医院治疗,12月10日出院诊断为:1,左侧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2,左侧腕舟骨骨折;3,左侧耻骨分支骨折;4,骶骨骨折。事发后,刘某卧床修养3个月,这客观上影响了他的学习。刘某及其家属要求中学赔偿,然而双方未能明确各自责任,且刘某伤残情况未鉴定,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因刘某系未成年人,其母亲代某代刘某向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中学承担教育机构责任。 二、办案过程及结果朱律师接受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此案。他先通过电话向代某了解具体案情及家庭情况,发现代某在法律援助请求时仅将中学作为赔偿主体,可能遗漏了另一责任主体即体育公司。朱律师主动联系中学,中学领导表示事情应由体育公司承担,但不愿多做陈述。之后在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检察部的帮助下,朱律师拿到了中学与体育公司签署的攀岩项目培训协议,明确了各自法定责任,将案件起诉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朱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上海市相关赔偿标准,提出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鉴定费等。中学和体育公司出庭应诉。中学抗辩称刘某受伤主要因体育公司教练未看护好,自己无责任;体育公司抗辩称刘某多次参加攀岩培训且多次获奖,事发主要是刘某自己未系好安全扣,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各方经意见交换,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学校赔偿刘某6万元,某教育公司赔偿刘某20万元。 三、办理思路 (一)保护刘某权利,避免与学校激烈矛盾一般家长不愿将子女学校告上法庭,担心影响子女校园生活。朱律师承接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学校负责人沟通案情。学校负责人不理解刘某起诉原因,朱律师解释刘某起诉是为让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情(自行委托报告可能被推翻),鉴定报告出来后各方仍可调解,起诉并非只有判决。学校表示理解和支持。案件办理中,刘某卧病不能参加中考,学校派三位老师到刘某家,了解情况后为其申请延期考试,刘某最终在恢复良好的情况下完成中考。 (二)准确认定各方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攀岩是危险运动,刘某自愿参加培训,且作为多次获攀岩项目奖牌的初中生,日常训练应知道佩戴安全扣,其未佩戴与自身损害有因果关系,自身承担一定责任。某体育公司教练常培训未成年人攀岩,应尽更高注意义务。刘某未佩戴安全扣到摔伤主要是教练失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体育公司应对教练失职行为负责。某学校虽与体育公司签了培训协议,但学生攀岩为学校争光,学校应协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学校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三)关于刘某家长代某误工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人身损害不支持误工费,法院会酌情增加小孩护理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受伤确需护理,父母护理产生的误工费可支持。朱律师查询案例发现两种观点判例都有,上海司法实践普遍接受第一种观点,故朱律师根据上海实践选择提高护理费标准维护刘某及其家庭权益。 四、案件办理的启示教育机构纠纷案件一般不复杂,但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承办律师需用心思考如何维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妥善解决未成年人与学校及其他主体间矛盾,争取最优解决办法。本案中,刘某及其家庭不仅获高额理赔款,学校也在充分沟通下尊重了刘某及其家庭决定。 五、报送单位意见法律援助案件需多方面考虑,材料繁琐,但援助律师不能有畏难情绪,要牢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问题。本案中朱律师考虑到未成年人及其家属起诉学校的两难情况,在刘某伤病无法参加中考时,获学校支持同意其延期中考,切实履行了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和使命。特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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