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配套买卖合同纠纷胜诉:通盛达新和分公司成功免责在建筑工程领域,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新疆通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和县分公司就遭遇了一起相关案件,不过,在专业律师的有力辩护下,该公司成功摆脱困境,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 一、案件详情原告华诚公司诉请通盛达新和分公司及吴进忠、吴金祥共同支付拖欠货款705934元及逾期利息。华诚公司主张吴进忠、吴金祥的购货行为系职务行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此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律师辩护策略肖新林律师接受通盛达新和分公司委托后,展开了细致且专业的辩护工作。1. 明确责任约定:提交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吴金祥的《项目责任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吴金祥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采购,相关责任由其个人承担。这一关键证据直接划清了公司与吴金祥在采购行为上的界限。2. 举证支付情况:举证公司已足额支付对应发票金额705934元,有力地证明了案涉欠款系吴金祥个人交易行为,并非公司行为导致的欠款。3. 厘清行为边界:当庭清晰地厘清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边界,充分论证公司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通过严谨的逻辑和准确的法律分析,为公司的立场提供了坚实支撑。 三、胜诉判决结果法院完全采纳了肖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如下判决:1. 驳回原告对通盛达新和分公司、吴进忠的全部诉讼请求,免除企业全部付款及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公司无需为这笔欠款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 案涉54889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由实际施工人吴金祥个人承担,明确了真正的责任主体。3.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及吴金祥分担,企业无任何费用损失,公司在这场纠纷中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未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四、律师亮点彰显实力肖新林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能力、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在表面证据对委托方不利的情况下,成功为企业规避54万余元经济损失。这一成果充分彰显了肖律师在建设工程及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辩护实力。他的专业素养和出色辩护,为通盛达新和分公司在这场纠纷中赢得了有利局面,也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在复杂的法律纠纷面前,专业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能够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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