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捕鱼机”竟构成开设赌场罪,你知道吗? 一、案件详情邹某退伍后进入某国企工作,虽是合同制工人,但因单位效益佳,工资颇为可观。然而,邹某的爱人一直没有工作,婚后家庭主要依靠邹某维持生计。为了给爱人找点事做,同时增加家庭收入,邹某打算让爱人和自己的朋友一起合伙开茶楼。由于几个合伙人都是男士,觉得有女士加入不太方便,所以茶楼的名义出资人依然是邹某。四川人虽喜爱打牌,但当时茶楼众多,仅经营普通棋牌生意,竞争力明显不足。几个合伙人商议后,购买了一台“捕鱼机”供客人玩耍。这一举措果然奏效,摆放“捕鱼机”后茶楼生意额直线上升,大家都尝到了甜头。即便多次被公安查获破坏,他们仍未放弃经营。可惜好景不长,去年年底公安开展大搜捕行动,再次查处了邹某等人的“捕鱼机”,当场控制了其中一名合伙人和该合伙人的妻子。该合伙人的妻子在茶楼负责管账,到公安局后如实交代了犯罪经过以及盈利情况,总计获利达 25 万余元。 二、律师点评邹某最为担心的是被判刑后工作不保。初次与邹某见面时,对于这单官司,我起初是拒绝的。原因在于当事人期望值过高,且该案证据确凿,该名合伙人的家属手机里保存了所有经营收益,可谓是“铁证如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开设赌场获利 3 万元以上就算数额巨大。邹某一直解释说收益没那么多,虽账上有 25 万,但扣除成本后,每人最多分得 1 万左右,利润空间不大。我当时向邹某解释,财产性犯罪入罪时不会扣除成本,否则许多财产性犯罪都无法定罪。不过在量刑时,可以争取从宽处理。因之前代理过邹某的一单民事纠纷,在邹某的再三请求下,我还是接下了这单官司。但明确告知邹某,任何案件律师都不可能保证胜诉,我们不承诺包胜诉,只承诺会竭尽全力。最终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合同。 三、案件结果从接手这起案件开始,我就没打算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不能盲目进行,有时罪轻辩护对当事人而言才是最佳选择。在这起案件中,我最期望为当事人争取缓刑。通过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收集邹某罪轻的证据。从卷宗来看,茶楼服务员几乎未提及邹某的名字,我决定从这一点突破。若能将邹某认定为从犯,案子将有很大转机。随后,我们走访了曾在茶楼工作的服务员,了解他们对邹某是否为合伙人的看法,获取了相应证据,并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建议,认定邹某为从犯。接着签署认罪认罚拒绝书,调查“捕鱼机”由谁牵头购买,走访卖家了解情况。到了开庭之时,法院也采纳了我的建议,最终成功为邹某争取到缓刑,保住了他的工作。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即使是看似平常的经营行为,若涉及违规设备,也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展现了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过程中的专业努力和智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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