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田梦菊,为您排忧解难田梦菊律师,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她是贵州丰来(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办案团队负责人之一,已执业5年,执业证号为15202202111314000,服务地区为六盘水,联系地址是贵州六盘水市钟山区中山西路113号附302号。田梦菊律师擅长离婚纠纷、欠款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以及合同纠纷等领域,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离婚纠纷案例:精准把握法律,维护当事人权益2025年,田梦菊律师代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上诉案件。当事人黄女士(化名)与邓先生(化名)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感情不和,双方自2023年6月起开始分居,两个孩子均随邓先生及其家人共同生活。2023年1月,双方曾共同向当地信用社贷款9万元,用于修建位于邓先生父母宅基地上的四层半自建房。2024年1月,该笔贷款本息由邓先生单方偿还。随后,黄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分割子女抚养权,并主张对共同修建的房屋进行分割或获得经济补偿。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两个孩子由邓先生抚养,黄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法院认定该笔9万元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虽已由邓先生在分居期间偿还,但因黄女士自认系邓先生“独自偿还”,故判决黄女士向邓先生支付一半的贷款本息,共计45274.95元。对于黄女士提出的房屋分割请求,法院以“无据为证”为由未予支持。黄女士不服该判决,委托田梦菊律师提起上诉。田梦菊律师提出三点核心主张:一是“分居期间”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二是贷款虽由邓先生偿还,但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已消灭;三是若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则其对应的房屋财产也应依法分割,否则将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邓先生未能证明其用于偿还贷款的资金属于个人财产,应认定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已消灭,邓先生无权再向黄女士追偿。故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黄女士支付4.5万元的判项。对于房屋分割请求,二审法院查明,该房屋建在邓先生父母的宅基地上,无产权证书,黄女士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判决,驳回了黄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合同纠纷案例:准确适用法律,助力被告胜诉2021年11月,王某某(化名)虚构隧道工程入股事实,骗取吉某、欧某、耍某三人投资款45万元。案发前,王某某退还19万元,尚欠26万元。2022年4月7日,王某某向“李某格”出具《欠条》,承诺分期还款(最后一期为2022年8月30日),张某(化名)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后王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刑,刑事判决责令其退赔三被害人25万元。因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原告遂起诉张某,要求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本案先后经四川屏山法院、贵州水城法院审理。原告主张,刑事判决已确认三原告为被害人,张某应依据《欠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某抗辩:1.原告欧某、耍某并非《欠条》载明的债权人“李某格”,诉讼主体不适格;2.主债务源于刑事犯罪,保证合同无效;3.起诉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4.先诉抗辩权尚未消灭。第三人王某某辩称,《欠条》系受胁迫所写。水城法院经审理认为:1.刑事判决已确认三原告为退赔权利人,原告主体适格;2.退赔债务合法,保证合同有效;3.但原告未在法定保证期间(2022年8月31日至2023年2月28日)内对债务人王某某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保证人张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4.虽已执行终结符合先诉抗辩权消灭情形,但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已消灭。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在处理法律事务时,田梦菊律师始终以专业的态度和精准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如果您在相关法律领域有需求,不妨前往贵州六盘水市钟山区中山西路113号附302号,与田梦菊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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