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具有“不正当目的”:一是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是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第三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是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股东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包括股东行为的动机、对公司利益的潜在影响等,以准确判断其目的是否正当,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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