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平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律专业,拥有24年执业经验,擅长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工伤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在其承办的众多案件中,“半年内两度工伤十级伤残,用人单位迟缴社保自担责”一案极具典型性。案件背景:半年两度工伤,权益亟待维护2024年6月,罗某(化名)入职海宁某某有限公司成为上轴工。然而,不幸接踵而至。同年7月17日,他在车间运送布料时左脚被拉车压伤,被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十级伤残。同年12月11日,在同一岗位工作的他右脚再次被压伤,同样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更为关键的是,公司自2024年8月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使得第一次工伤发生时工伤保险处于“空窗期”。2025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罗某(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万余元。办案过程:围绕核心争议,精准出击维权侯玉平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围绕两个核心争议展开工作。一方面是工资是否足额支付,另一方面是两次工伤待遇如何计算。他仔细梳理了工资发放记录、两份《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机构出具的停工留薪期证明等关键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公司未足额支付2025年3月工资,且第一次工伤发生时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在庭审中,公司主张第二次工伤待遇应以社保核定基数为准,并试图否定第二次工伤的停工留薪期时长。侯玉平律师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据理力争,主张两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分别计算,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应按最高伤残等级合并计发。对于公司质疑的第二次伤情,律师强调医疗机构出具的3个月建休单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单方提供的DR报告不能否定停工留薪的必要性。判决结果:代理意见获采纳,劳动者权益得保障仲裁委最终采纳了侯玉平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了公正的裁决。公司需支付罗某(化名)2025年3月13日至23日工资3117元,同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0,228.99元。其中包括第一次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124.2元,两次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33,239.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65.66元(按2024年浙江省月平均工资8432.83元为基数计算)。第二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因公司已参保,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案例启示:社保缴纳需及时,工伤权益可主张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自身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案例。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社保“空窗期”风险巨大,必须在员工入职后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否则一旦劳动者在未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将由单位自行承担,成本远高于社保缴费。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可按照最高伤残等级合并计发,且计算基数以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不因工资高低而影响法定待遇。建议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注意保存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医疗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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