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李露律师:解析“离婚后抚养费争议”典型案例李露律师,女,1976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她执业15年来,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办理家事案件两千余件,深受客户赞誉。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案例背景:离婚后抚养费支付起纷争苏先生(化名)与罗女士(化名)于2019年5月10日协议离婚并登记,约定婚生女小苏(化名)由罗女士(化名)抚养,苏先生(化名)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且享有探望及接走孩子的权利。离婚后,二人仍一同居住在婚内共同购买的房子中,苏先生(化名)也担负起了抚养女儿的责任。苏先生(化名)按照约定通过银行及微信共计向罗女士(化名)转账50余万元,其中包含为小苏(化名)庆生的生日装饰费用以及为罗女士(化名)庆祝母亲节的费用等。然而,罗女士(化名)却否认苏先生(化名)上述转款是给付小苏(化名)的抚养费,并起诉苏先生(化名)要求支付自离婚至今的抚养费共计27万余元。苏先生(化名)无奈之下找到李露律师寻求帮助。代理思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据理力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苏先生(化名)与罗女士(化名)离婚后,苏先生(化名)向罗女士(化名)转账的50余万中是否已经包含了应当支付给小苏(化名)的抚养费。李露律师认为,原告罗女士(化名)与被告苏先生(化名)离婚后,双方仍与原告小苏(化名)共同居住生活,共同抚养照顾婚生女小苏(化名)。苏先生(化名)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已经足额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用,罗女士(化名)的诉请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苏先生(化名)现实中积极承担抚养义务,承担了孩子大部分的花费,本不具有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但出于对孩子的爱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苏先生(化名)还是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在离婚后多次向罗女士(化名)转账,支付抚养费用合计50余万元,金额远远超过了约定的支付标准。现罗女士(化名)要求苏先生(化名)支付抚养费27万元,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裁判结果:法院综合考量酌情扣减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不影响其与子女的关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罗女士(化名)与苏先生(化名)于2019年5月10日协议离婚时,确认小苏(化名)由母亲罗女士(化名)抚养,苏先生(化名)需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苏先生(化名)应依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抚养费。鉴于原被告均确认,罗女士(化名)与苏先生(化名)在离婚后曾共同居住生活,法院结合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在被告应付的抚养费总额中酌情按照10个月的抚养费标准扣减50000元,故被告应支付2019年5月1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金额为268500元(31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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