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权的情形主要如下:一是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包括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二是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如因突发重大疾病、精神障碍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三是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四是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比如监护人存在严重不良嗜好,可能影响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等。变更监护权一般需由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些个人或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变更监护权的法定条件,以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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