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茂秀律师,拥有10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任职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是该所高级合伙人。同时,他还是威海市律师协议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律师等。教育背景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件。案件情况:高管维权引发争议王x(化名)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月均工资14803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王x(化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0日王x(化名)口头提出辞职,11月15日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正式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王x(化名)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防暑降温费。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但驳回双倍工资诉求。王x(化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辩称与王x(化名)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便存在,双倍工资主张已超仲裁时效,且未签合同系王x(化名)自身过错。案件难点:多重认定难题待解此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是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难,A公司主张王x(化名)系案外B公司派驻的职业经理人,需结合用工管理等事实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下的人员派驻,界定实际用工主体。其次,高管岗位职责与未签劳动合同过错认定难,王x(化名)作为店长权限较大,界定其岗位职责是否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签订管理,以及未签合同过错归属缺乏统一裁判尺度。再者,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与法律适用的认定难,A公司主张王x(化名)双倍工资诉求超仲裁时效,还援引相关裁判观点,需准确适用规定判断诉求合法性。最后,未签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分配难,因王x(化名)系管理岗,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存在争议。律师思路:针对性策略出击作为王x(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茂秀律师制定了针对性办案思路。一是夯实劳动关系基础,通过梳理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王x(化名)实际接受A公司用工管理,反驳A公司的主体抗辩。二是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主体义务,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将责任转嫁于劳动者。三是援引合同约定,以A公司与案外B公司的合作合同为依据,强化A公司的签约义务。四是反驳仲裁时效与裁判观点的适用,精准计算双倍工资主张期间,证明未超仲裁时效,并指出A公司援引的裁判观点不适用于本案。五是聚焦仲裁委逻辑矛盾,主张推定过错后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公司。判决结果:法理与实际结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A公司需支付王x(化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驳回王x(化名)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甲负担。此判决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结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及高管岗位特殊性。既明确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又界定高管人员自身过错责任,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司法参考。该案件充分体现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重要性,也展现了崔茂秀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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