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崔茂秀律师,拥有10年执业经验,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获本科学士学位。担任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威海市律师协议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项职务。案件详情:甲(化名)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月均工资14803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0日甲口头辞职,11月15日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甲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防暑降温费。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部分费用,但驳回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辩称与甲不存在劳动关系,双倍工资主张超仲裁时效,未签合同系甲自身过错。案件难点剖析:一是劳动关系主体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需结合用工管理等事实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下的人员派驻。二是高管岗位职责与未签劳动合同过错认定难,甲作为店长权限较大,界定其岗位职责是否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签订管理缺乏统一裁判尺度。三是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与法律适用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诉求超仲裁时效,需准确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及相关裁判指导意见。四是未签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分配难,甲系管理岗,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存在争议。律师办案思路:崔茂秀律师作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定了针对性办案思路。首先,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甲接受A公司用工管理,明确A公司为实际用工主体。其次,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将责任转嫁于劳动者。再者,以A公司与案外B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强化A公司的签约义务。然后,精准计算双倍工资主张期间,反驳仲裁时效抗辩,主张甲的岗位不应适用相关裁判规则,公司仍需支付双倍工资。最后,指出仲裁委裁决存在逻辑矛盾,主张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公司。法院判决点评:法院判决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结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高管岗位特殊性。一是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高管岗位存在过错归责例外,甲自身存在明显过错,驳回其双倍工资诉求。二是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认定劳动关系,否定A公司的派驻抗辩。三是仲裁时效与裁判指导意见适用贴合案件事实,以劳动者自身过错为核心驳回诉求。四是举证责任分配随岗位性质调整,高管需举证证明曾主张签约。五是依法支持甲的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诉求,兼顾劳动者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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