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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茂秀律师10年执业,助力解决劳动争议难题

2026.03.25劳动纠纷5人浏览

十年磨剑,专业律师风采尽显
崔茂秀律师已拥有10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现任职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高级合伙人。他还是威海市律师协议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律师、威海市总工会法治服务团成员、律所刑事辩护部主任以及建工房产部主任。崔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士学位,服务地区为威海,联系地址是山东省威海市经区蓝星万象城23号蓝星大厦A座三楼306-312室。

复杂案件,凸显办案难点
在崔律师办理的高管岗位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中,甲(化名)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月均工资14803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甲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防暑降温费。仲裁委部分支持了甲的诉求,甲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的职业经理人,需结合用工管理、工资发放、工作安排等事实来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下的人员派驻,界定实际用工主体。其次,高管岗位职责与未签劳动合同过错认定难,甲作为店长持有公司多项权限,如何界定其岗位职责是否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未签合同的过错归属缺乏统一裁判尺度。再者,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与法律适用的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的双倍工资诉求超仲裁时效,还援引相关裁判观点,需准确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及相关裁判指导意见判断诉求合法性。最后,未签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分配难,因甲系管理岗,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甲是否需举证证明曾要求公司签订合同而遭拒绝成为争议点。

精准策略,展现专业素养
作为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茂秀律师围绕甲的诉讼请求,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案件事实,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他通过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工作审批单据、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甲实际接受A公司的用工管理,反驳A公司关于“甲系案外公司派驻、无劳动关系”的抗辩,明确A公司为实际用工主体。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即便甲为店长,其岗位职责仅为管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而非自身的劳动合同签订,不能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转嫁于劳动者。以A公司与案外B公司签订的《餐饮项目合作合同》为依据,主张A公司不仅负有法定签约义务,还负有合同约定义务,未签合同系A公司违约。针对A公司的仲裁时效抗辩,精准计算双倍工资的主张期间,证明甲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针对A公司援引的裁判观点,主张该观点不适用于本案。指出仲裁委在裁决中存在逻辑矛盾,主张推定过错后,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公司。

判决点评,提供司法参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A公司需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驳回甲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此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高管岗位存在过错归责例外;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否定形式上的派驻抗辩;仲裁时效与裁判指导意见的适用需贴合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随岗位性质调整,高管需举证证明曾主张签约;法定解除情形的经济补偿应依法支持,兼顾劳动者基本权益。崔茂秀律师凭借10年的执业经验,在这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办案能力。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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