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并非必须设立监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合营企业应设董事会,其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对于监事会的设立,合营企业法并未作强制要求。不过,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内部治理需求来决定是否设立。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其职责主要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企业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合营各方的利益。在不设立监事会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通过其他内部监督机制来保障运营规范。比如,加强董事会内部的监督职能,或者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等,以实现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有效监督,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各方权益。总之,中外合资企业在监事会设立问题上有一定的自主选择空间,但无论何种方式,都应保障企业治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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