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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居委会能否有权指定监护人

2026.03.25综合2人浏览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委会有权指定监护人
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当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在指定监护人时,需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各方面因素,如被监护人的意愿、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紧密程度、具备监护能力等,审慎作出指定决定。这一规定赋予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权力,旨在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生活、成长等各方面得到妥善照料和监护,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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