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例全解析: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的法律考量 一、案情概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 2011 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一女一子。2021 年,二人签订离婚协议并申请离婚登记,然而冷静期满后却未办理相关手续。此后,夫妻关系并未好转,反而愈发紧张。原告以被告婚内出轨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在此情况下,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损害赔偿这两个方面。原告主张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现金价值以及被告转给案外人的款项进行分割。原告认为,被告在诉讼期间存在转移、隐藏共同财产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少分财产,同时要求被告支付无过错方损害赔偿 5000 元。被告则辩称同意离婚和子女抚养方案,但声称银行存款已全部开支完毕,不存在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 二、办案历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受理了此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敏、郭华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根据实际情况先后增加、变更了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了财产分割的具体标的和金额。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一系列丰富的证据,包括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结婚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视频资料、离婚协议、被告出轨的微信及抖音聊天记录、共同财产统计表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而被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未提交任何证据,仅在当庭作出了答辩。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最终对这些证据均予以采信。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法院全面查明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转账给案外人以及诉讼期间取款等案件事实,为公正判决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最终裁决法院经过审慎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准许,同时对双方达成的子女抚养方案予以确认。关于财产分割方面,案涉保险保单现金价值以及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 84638.15 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被告在诉讼期间进行了大额取款,并且未能举证证明这些款项的合理用途,这种行为构成了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此,法院判决按照 6:4 的比例进行分割,原告分得 60%。对于被告婚内转给案外人的 7500 元,经法院认定系婚姻存续期间的支出,因此不予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此外,被告婚内与异性存在暧昧交往,这种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所以,法院对原告主张的 5000 元损害赔偿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财产分割款及损害赔偿共计 55782.89 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30 元,由被告负担。这起离婚纠纷案例清晰地展现了在婚姻关系解除过程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的法律判定标准和依据,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范例。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