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玉琼律师:专业背景与执业风采邬玉琼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210120xxxxxxxx61,拥有5年的执业经验,服务地区为沈阳,联系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三街同方大厦B座6层。她是该律所的合伙人,本科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邬律师擅长建设工程、劳动纠纷、公司业务、遗产纠纷以及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精准辩论获合理赔偿2022年9月30日,被告李某(化名)驾驶车辆与行人原告王某(化名)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多处重伤。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于2022年首次起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部分费用,同时保留了原告后续诉讼权利。2023年,原告因二次治疗和伤残鉴定再次起诉。本案由西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邬玉琼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庭审中,双方围绕二次治疗费用是否与事故有关、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护理期和营养期能否再次主张这三大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原告主张二次治疗源于本次事故伤情,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护理期和营养期应重新认定;保险公司则认为部分票据可能重复计算,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护理期和营养期已获赔不应重复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支持了原告二次治疗费用和鉴定费的主张,但驳回了重复主张的护理期和营养期请求。最终,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36,195.79元,被告李某赔偿复印费173.00元,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厘清责任主体定赔偿2023年3月,被告某纪念园公司将园区墓区瓦工工程发包给被告武某(化名),武某召集原告李某(化名)等人施工。3月10日,原告在施工中受伤。原告认为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本案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邬玉琼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庭审中,双方围绕法律关系性质及责任主体展开激烈辩论。原告主张两被告均为雇主应共同承担责任;纪念园公司辩称与武某系承揽关系,仅承担次要责任;武某辩称与原告均受公司雇佣,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武某与原告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武某负主要责任,纪念园公司存在选任、管理过错。经鉴定,原告左手伤情构成八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武某对原告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纪念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各项损失经核算后按判决支付,财产保全费和案件受理费也按比例分担。邬玉琼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论能力,在这两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展现了她在不同领域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相信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她将继续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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