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 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不以仓储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2. 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用,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3. 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的形式不拘,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均可。4. 标的是仓储保管行为: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对仓储物的保管行为,而非仓储物本身。5. 仓储物为动产: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6. 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保管人应具备相应的仓储设备和专业知识,以确保仓储物的安全和完整。7.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应当说明仓储物的性质、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存货人有义务如实告知仓储物的相关情况,以便保管人妥善保管。8.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应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进行验收,以确定仓储物的实际情况。9. 保管人对仓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仓储物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仓储物受损。10. 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不得拒绝。11.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取仓储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12.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3.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明知仓储物有问题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除外。14. 仓储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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