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有一定时效规定的。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若已过申请执行时效,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执行申请。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对方当事人对执行时效问题未提出异议,主动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继续执行。所以已强制执行6年后,通常因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法院不会再按常规方式受理执行申请,但存在上述特殊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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