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因胁迫结婚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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