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诉某会计师事务所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明晰权利边界,指引合规操作在公司治理的范畴中,股东知情权纠纷时有发生,而侯某诉某会计师事务所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无疑成为了此类案件中的典型范例,为各方在权利行使与边界界定上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侯某作为某会计师事务所持股 10.327%的股东,因公司长期未召开股东会、未分配利润,对公司经营状况深感不明。2025 年 3 月,侯某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然而未获回复。基于此,侯某提起诉讼,诉求包括查阅、复制公司自 1999 年成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全部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同期全部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及附件);允许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辅助查阅;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要点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侯某的诉求提出了多项辩称。其一,认为原告未履行法定前置程序,其发送的短信因法定代表人将手机号拉黑而未被接收,公司未收到任何书面请求。其二,指出原告通知未说明查阅目的,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说明目的”的规定。其三,强调查阅时间跨度长达 26 年,超出合理范围。其四,表明法律未赋予股东“摘抄”会计账簿的权利。其五,怀疑原告可能存在不正当目的(如促使公司注销)。其六,提出若支持查阅,应对辅助人员资格及保密措施严格审查。 三、法院审理认定1. 前置程序已履行: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要求行使知情权,被告未作回复,应认定原告已履行书面请求义务。这一认定明确了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的履行不以“公司实际收到”为唯一标准,股东向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即视为已履行书面请求义务,公司不得以内部屏蔽为由抗辩。2. 查阅范围界定:法院支持查阅、复制 1999 年 5 月 28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支持查阅同期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资料);驳回对“现金流水、银行流水、契约、通信、通知”的查阅请求,因其不属于法定查阅范围;驳回“摘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因《公司法》仅赋予股东查阅权,未规定摘抄权。此界定清晰地明确了股东查阅权的具体范围,既保障了股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合理知情权,又维护了公司信息的规范性。3. 辅助查阅:允许原告委托不超过两名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辅助查阅,但须与原告同时在场,并出示执业资格证及授权委托书。这一规定在保障股东能够借助专业力量行使知情权的同时,通过对辅助人员资格及在场要求的设定,有效平衡了股东知情权与公司信息安全,防止公司商业秘密泄露。4. 查阅方式:查阅、复制应在被告正常工作时间、于被告住所地进行,累计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这一安排既考虑到了股东行使权利的便利性,又兼顾了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四、判决结果被告需于本判决生效后第十五日内在公司住所地置备 1999 年 5 月 28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及不超过两名中介机构人员查阅、复制,期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同时置备同期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原告及不超过两名中介机构人员查阅,期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负担。 五、典型意义与启示本案系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背景下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典型裁判,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法院明确了一系列规则,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也为公司防范权利滥用设定了合理边界。从股东角度来看,行使知情权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明确查阅目的。在本案中,虽然法院认定侯某发送短信视为履行前置程序,但股东仍应注重按照法律要求准确说明查阅目的等事项,以确保权利的有效行使。对于公司而言,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收到股东请求后及时合规回应,避免陷入被动应诉。对于历史较长、资料繁多的公司,可主动与股东协商分段查阅方式,既满足股东知情权,又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本案的审理结果和典型意义,无疑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范例,促使各方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保障上更加规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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