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后,合伙人缴纳个税的情况如下:对于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时,先确定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是将拆迁补偿款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等后的余额。合伙人按照其应分得的所得份额,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合伙人是自然人,取得的拆迁补偿份额属于经营所得范畴,按照上述税率规定纳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拆迁补偿款,应并入其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缴纳个人所得税。总之,合伙企业拆迁补偿款的个税缴纳,关键在于准确区分合伙人身份及所得性质,依据相应税收法规进行计算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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