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常见的实践合同有:1. 定金合同:定金的交付乃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 保管合同:一般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实践合同强调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与诺成合同相区别,后者仅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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