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一般不并用。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属性,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而违约损害赔偿同样是为了填补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产生的实际损害。如果允许二者并用,可能会导致对违约方的过度惩罚,有违公平原则。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当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时,就不再另行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比如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全部损失时,守约方可以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部分要求违约方进行损害赔偿。但这并非简单的并用,而是在违约金不能完全补偿损失的范围内进行补充。总之,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是否并用需根据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合理等原则来综合判定。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