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见孩子,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探视权与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定权利,旨在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得以与子女见面交流互动。而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经济抚养义务,是为满足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若一方以对方不让见孩子为由拒付抚养费,抚养孩子一方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通常会判决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若其拒不执行,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保障子女权益。同时,对于探视权问题,也可在诉讼中一并主张,由法院判决确定探视的方式和时间等,以保障探视权的行使。总之,不能因探视权问题而拒付抚养费,两者应分别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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