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时没有结婚证,需先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双方想离婚,可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审理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若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双方自行分开即可,无需办理离婚手续。不过对于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这些问题进行裁决。另外,如果结婚证丢失,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补领后,再按照正常的离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即双方自愿离婚的,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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