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送达不到时,可采取以下措施:1. 直接送达:若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传票,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传票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传票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2. 留置送达:适用上述直接送达方式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传票,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3. 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 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5.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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