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一般为六十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是关键。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行使复议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准确把握申请期限,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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