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租赁房屋时,安置方法如下:若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可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由拆迁人负责安置。若拆迁人不提供周转房,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若合同未到期,拆迁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偿,包括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等。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质量、使用功能等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以保障承租人后续正常使用。总之,拆迁租赁房屋的安置需综合考虑各方权益,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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