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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礼美律师代理继承案,明晰遗产分割法律要点

2026.03.21婚姻家庭7人浏览

专业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

张礼美律师,自2002年投身律师行业,至今已有二十四年。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还拥有心理咨询师证书。现任职于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是律所合伙人律师兼综合业务部负责人,执业证号为1510**********610,主要服务地区是四川成都。执业初期,张律师在民商事、公司法务以及刑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中后期聚焦婚姻家事领域,成功办理数百起相关案件,还组建了自己的法律服务团队。其“法律无情人有情”的执业理念,深切地体现着对委托人的关怀。

复杂继承纠纷,各方观点对峙

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被继承人(父亲)于2021年病逝,未留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现任配偶(第三次婚姻)、与第一任妻子所生之女(化名)、与第二任妻子所生之女(化名)、与现任配偶所生之子。各方就被继承人名下多处房产、银行存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归属与分割产生激烈争议,并诉至法院

张礼美律师代理原告方(两位女儿),主张所有涉案房产(包括配偶名下一套住房、其子名下两套商铺)及银行存款等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剩余一半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法定分割。要求四位继承人平均继承遗产份额,即各占25%。同时认为其子通过“买卖”形式获得的两套商铺,实质是未支付对价的赠与,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应将房屋折价款纳入遗产范围。

被告方(配偶及其子)则针对一位女儿主张其未尽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针对另一位女儿主张其未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在财产归属上,登记在配偶名下的一套住房,系夫妻财产约定,已归其个人所有,非遗产;两套商铺系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愿,为对其子的赠与,且已过户,不应作为遗产;丧葬费用应从遗产或抚恤金中扣除。

法院公正判决,明确法律要点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在认定遗产范围方面,登记在配偶名下一套住房的50%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部分)以及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退款项合计中的50%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部分)被认定为遗产。而配偶名下的另一套住房,因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夫妻财产约定书》将产权100%约定归配偶所有,属有效处分,非遗产;其子名下的两套商铺,法院认定表面为买卖,实质为赠与,且已完成过户,故不纳入遗产范围;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法院认定其不属于遗产,本案中不予处理。

对于遗产分割,上述被认定为遗产的财产,由四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各占25%份额。法院未采纳被告关于剥夺一位女儿继承权或让另一位女儿少分遗产的主张。诉讼费方面,由原告二人负担大部分,被告二人负担小部分。

案例典型意义,指引司法实践

这起案例具有诸多典型意义。首先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作出的书面约定合法有效,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规则。在继承开始前,一方已通过合法约定取得的财产,不纳入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其次,在涉及亲属间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法院会综合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是否实际支付对价、资金监管情况、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穿透表面交易形式,认定法律关系的实质,对规范家庭内部财产处分行为具有指导意义。再者,再次明确了死亡抚恤金是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财产,故不属于遗产,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处理,不宜在法定继承纠纷中一并分割。最后,除非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严重情节(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否则履行赡养义务的程度更多影响遗产分配的份额,而非直接剥夺继承资格。本案中,法院未因原告方赡养情况而改变其法定继承权。

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例,不仅展现了张礼美律师卓越的专业能力,更为司法实践和民众处理类似继承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与借鉴。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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