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并非无期限。1. 未成年阶段: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自子女出生起,父母就自动取得监护权,这种监护关系在子女未成年期间持续存在。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2. 成年阶段:子女成年后,监护关系通常会发生变化。如果成年子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的监护职责基本终止。但如果成年子女因精神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可能仍然是其监护人,监护关系继续存在。例如,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总之,父母与子女的监护关系以子女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等因素而变化,不是无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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