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罗海华:法律领域深耕近二十载**罗海华律师,1976年10月16日出生,籍贯湖南湘乡,1996年定居广西柳州。他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律本科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现为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502200810731247,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法律领域已深耕近二十载。罗海华律师主攻离婚、交通事故索赔、刑事辩护、借贷债务纠纷、房产及合同纠纷等领域,还兼具企业法律顾问经验,曾为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鱼峰区应急管理局等多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他秉持“亲力亲为办实事”的理念,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两千余起,涵盖涉外离婚案、重大交通事故赔偿案、重刑辩护案等,部分案件经辩护实现不起诉或罪名改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凭借出色表现,他荣获“柳州优秀律师”称号,多次获评柳州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还担任广西律协复查委员会委员、柳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买卖合同纠纷:合作多年却欠款不付**在罗海华律师办理过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颇具代表性。原告柳州市xx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与被告广西建工xx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金属结构分公司(以下简称B1、B2)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自2011年7月起,A开始向B1、B2供应工业气体,双方陆续签订多份合同,包括《贮罐安装合同》《气体材料购销协议》等。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即柳州市柳北区马厂路1号所在地法院管辖,B1、B2指定物资验收人为周某某,结算对账人为姚某某、梁某某。A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并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2万余元。2024年5月10日,经B1、B2结算对账人梁某某核算签署《对账单》,确认B1、B2多年来累计欠付A货款158.738682万元。2023年3月29日,A向B1、B2送达《催款通知书》,梁某某签收认可,但B1、B2始终未支付欠款。因多次催讨无果,A于2024年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1、B2支付货款158.738682万元及逾期利息14.536495万元(暂计至2024年9月4日),并承担诉讼费用。**激烈庭审:双方各执一词**B1、B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提出抗辩意见。他们认为,根据《气体购销合同》约定,结算对账人员开具的结算单需经杨某某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凭证,本案对账单仅有梁某某签字,尚未形成有效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因尚未形成有效结算,故无需承担逾期利息,且《气体购销合同》约定A自愿放弃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即使需要支付逾期利息,《辅助材料购销框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上限为尚欠金额的5%。罗海华律师作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供货事实、对账效力及利息主张等关键问题展开诉讼活动。他提交供货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催款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证明B1、B2欠付货款的事实。**胜诉判决:正义终得彰显**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A向B1、B2供应气体,B1、B2应当支付对应价款。A主张的货款158.738682万元,有供货单、对账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法院认定2024年5月10日双方对账后,B1、B2即应支付货款,逾期则应从2024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B1、B2关于付款条件未成就及利息上限的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B1、B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货款158.738682万元及利息(以158.73868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从2024年5月1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95万元,由B1、B2负担2万元,A负担0.0395万元。罗海华律师代理的A获得胜诉,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均得到法院支持。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罗海华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在复杂的法律事务中,像罗海华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