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不能继承。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性质决定了其使用具有特定的集体成员关联性。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获得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法规中,这种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不具备继承属性。当原使用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不能当然继承该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情况下,集体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对该土地的后续使用作出安排,比如收回土地重新分配等。但存在特殊情形,如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可以依法继承,且继承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经集体同意等,可能继续使用该建设用地。不过这并非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直接继承,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和条件获得的继续使用权利。总之,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继承,需依据具体规定和情形确定后续处理方式。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