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减半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这是因为调解和撤诉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所以给予一定优惠。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相对普通程序更为简便快捷,为鼓励当事人选择该程序,降低其诉讼成本,作出此规定。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如果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若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再审案件中,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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