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几次合同就属于永久合同”这样简单直接的对应关系。一般来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关键在于,第二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再次以书面形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满足特定条件。同时,要准确认定劳动合同的性质,还需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综合判断。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多次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仍可能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所谓“永久合同”)。总之,不能单纯依据合同签订次数来判定是否为永久合同,需全面考量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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