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在公司解散时,股东若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四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此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五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述情形下,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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