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种类多样:1. 书证: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决定书、许可证、执照等书面材料。2. 物证:例如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等,能直观反映案件事实。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像执法过程中的记录等。4. 电子数据:如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等,能证明行政行为相关情况。5. 证人证言:由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所提供的陈述。6. 当事人的陈述:原告、被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说明。7. 鉴定意见:由专业鉴定机构对专门问题出具的意见,比如对涉案物品质量的鉴定。8.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的记录。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也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证据需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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