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原告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还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补充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总之,行政诉讼各方都需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证据,以支持自身主张,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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