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条规定旨在规范旅馆业经营秩序,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旅馆工作人员有义务严格按照规定对旅客信息进行准确登记,对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以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安全。若违反该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这有助于促使旅馆业履行应尽职责,共同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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