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1. 较大数额罚款。即对公民处以一定金额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定金额以上的罚款。2.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3.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除外。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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