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有以下要求:1. 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即遗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以遗产清偿;不足部分,继承人无义务用自有财产额外清偿。2. 保留必留份。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后,再用于清偿债务。3. 清偿顺序。一般应先清偿优先债权,如特定的税收等,再清偿普通债权。4. 连带责任。若有多个继承人,且遗产被分割,各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按各自继承遗产比例分担。5. 特定财产优先。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若遗产既有债务又有遗赠,应先偿债,剩余部分再执行遗赠。6. 通知债权人。继承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其主张债权。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否则可能影响其受偿。7. 证据证明。继承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范围等,确保清偿行为合法、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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