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存在诸多区别。从概念上看,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商业广告、招标公告等。在构成要件方面,要约应具备订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要约邀请则缺乏明确订约意图,内容相对不具体。二者法律效力不同,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产生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在实际判断中,可根据是否有订立合同的明确表示、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对相对人的拘束力等方面综合区分。要约旨在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诱导他人发出要约。准确区分二者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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