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一般不适用留置权。1.留置权适用范围: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性质: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承包人主要是通过完成工程建设来获取报酬,而非单纯占有动产。3.工程交付特点:建设工程通常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交付方式是整体交付,而非像动产那样可以进行局部留置。4.法律规定倾向: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留置权,从体系解释和立法目的来看,也不宜将留置权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5.解决途径: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如要求支付工程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等,但一般不能行使留置权。不过在实际情况中,若建设工程合同中包含一些符合留置权适用条件的附属合同关系,如设备材料保管合同等,在符合留置权规定时,可能适用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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