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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刘瑞清律师:3年执业路,专业守护合法权益

2026.03.19综合4人浏览

刘瑞清律师:专业背景与丰富经历
刘瑞清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不仅是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还拥有丰富的工作履历,一直在北京司法系统工作,先后从事过警察、纪检、记者、社区矫正干警等工作,并且先后曾在扬州大学、北京交通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接受培训,还是北京某检察院听证员。目前,他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年限已有3年,执业证号为1110120xxxxxxxx99,服务地区为北京,联系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他擅长刑事、婚姻、合同、人身损害、劳动纠纷等领域。

刑事不起诉案例:精细化辩护显成效
在这起刑事不起诉案例中,被告B(A先生,北京中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被XX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指控称B在2023年3月至11月间,为某宝店铺“某某通讯行”代发163部某品牌“激活机”,销售金额70余万元,部分手机被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刘瑞清律师团队面对涉案金额大、数量多,量刑起点高,部分手机已被鉴定为假冒且证据指向明显,上游卖家另案处理,B易被认定为共犯等关键难点,采取了一系列辩护策略。他们逐笔核对发货记录、进货凭证,发现大量手机来源于京东、得物等正规渠道,证明B主观上不明知商品为假冒;对鉴定意见质证,指出扣押手机中仅49部被认定为假冒,其余为正品,且鉴定报告未区分B代发批次,无法确定涉案163部均属假冒;通过微信群聊天记录、公司内控流程,证明B要求供货商提供授权凭证,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缺乏“明知”要素;还两次推动退回补侦,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正品来源证明、上游供货商授权文件及更详细的鉴定意见,最终无法补正。
2025年,XX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刘瑞清律师团队的意见,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对B作出不起诉决定,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此案例在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与程序辩护,有效阻断“有罪推定”,明确了“二手翻新机”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之间的界限,保障了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假冒注册商标不起诉案:精准辩护维护权益
2021-2023年间,某某宝店铺在未获品牌方授权情况下,将大量已激活的二手手机翻新后冒充“全新正品”对外销售,涉案金额500余万元。北京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涉案店铺提供代发服务。2023年9月,消费者发现是激活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化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核心争议集中于赵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翻新机系假冒、其是否参与具体翻新及销售环节、现有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刘瑞清律师团队全面比对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单据、财务流水,证明赵某某虽为法定代表人,但日常代发业务由专职员工负责,其对翻新细节并不知情;发现扣押清单中54部手机仅49部被认定为假冒,其余5部为正品,质疑“批量假冒”的指控逻辑。在法律适用方面,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强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不起诉处理,针对“主观明知”要件,提交行业惯例及A公司质检流程,证明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在两次补充侦查期间,持续与检察机关沟通,要求补充调取证人证言、上游供货商链条,进一步削弱指控,并向检察机关递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及可视化证据卷宗,突出证据链断裂点。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于2025年4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赵某某决定不起诉,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此案例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提供了示范,通过精细化辩护成功切割个人责任,也为二手电子产品回收、翻新及代发企业提供了合规启示。

刘瑞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精细化的辩护策略,在执业的3年时间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法律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和价值。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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